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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硕民法主观题(回忆版)参考答案

2021-12-30 11:57:47华图考研 文章来源:未知

摘要:2022年法硕民法试题主观题参考答案,同学们趁着现在考完的记忆核对一下,答案的分条标注分值的,期待同学们考出好成绩,坐等你们的好消息。

2022年法硕民法主观题(回忆版)参考答案

 
简答题

一、简答题

1.简述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人的义务。(10分)

【参考答案】

(1)亲自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不得将全部委托事务转委托。(2分)

(2)妥善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2分)

(3)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行为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2分)

(4)报告义务。定期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2分)

(5)后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2分)

2.肖像合理使用的情形。(10分)

【参考答案】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2分)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2分)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2分)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2分)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2分)

法条分析

二、法条分析(10分)

《民法典》第170条第1款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2款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请分析:

(1)本条规定的代理属于何种代理?

(2)“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如何理解?

(3)相对人知道行为人超越职权范围实施代理行为的,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如何?

【参考答案】

(1)本条规定的代理属于职务代理。职务代理是因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雇佣合同之法律关系,受雇人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的代理。(3分)

(2)“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意思是即使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有限制,只要相对人善意,不影响该代理行为的效力。(3分)

(3)相对人知道行为人超越职权范围实施代理行为的,行为人构成无权代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如果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追认,则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4分)

三论述题

试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体现的规则体系。(15分)

【参考答案】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主要体现的是《民法典》所规定的绿色原则及其规则。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绿色原则贯穿民法典各编章。(3分)

首先,民法典在总则中规定了绿色原则,统领全局。《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倡导性的原则规定,倡导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3分)

其次,绿色原则在物权编中的规则体现主要有:(1)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2)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3分)

再次,绿色原则在合同编中的规则体系主要有:(1)合同履行中须遵守保护生态环境规则,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2)具体表现如在买卖合同中对包装方式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3分)

最后,绿色原则在侵权责任编中的规则体系主要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污染者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3分)


四、案例分析(15分)

甲、乙是好朋友。甲死亡前手写一份遗嘱,将车赠与乙并以自有房屋为乙设立居住权,已经签字并注明日期。后甲觉得字迹潦草遂让两位同事做见证打印了遗嘱共三页。

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甲于5月15日死亡,5月30日丙在不知道遗嘱的情况下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6月,乙知道甲死亡,拿出遗嘱找丙办理居住权,丙以甲未在打印遗嘱第二页签字而主张居住权无效。

请分析:

(1)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2)丙何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3)居住权是否设立?

【参考答案】

(1)打印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因该打印遗嘱中,甲未在打印遗嘱第二页签字,故第二页部分无效,其它部分有效。(5分)

【注:打印遗嘱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有部分页面没有签名,效力如何?①没有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遗嘱部分无效;②如果有签名的部分和没有签名的部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认定没有签名的部分无效后,无法确定有签名部分的具体内容时,认定全部无效。】

(2)丙自5月15日取得房屋所有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甲于5月15日死亡,丙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是5月15日。(5分)

(3)居住权已经设立。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甲的自书遗嘱已经签字并注明日期,有效。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有关规定。《民法典》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所以在自书遗嘱生效时,即使未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也已经设立。(5分)

【注1:有同学私信,好像题目说居住权部分在打印遗嘱的第二页。打印遗嘱无效,居住权不能设立。但本案中还有自书遗嘱。前提是该自书遗嘱并未撕毁。参考答案按照回忆版文字表述编写。

注2:当然,本题还涉及一个争议的理论考点。《民法典》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如果是遗赠方式设立居住权,是否可以参照适用?理论上有争议,笔者认为也可以。本案是给朋友设立居住权,属于遗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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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M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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